南川網訊 “感謝你們的幫助,讓我們領到拖欠一年多的土地流轉費。”6月16日,河圖鎮河園社區村民代表姚某十分感謝地對河圖鎮調委會工作人員說。當天,他和同社區的9戶村民一共領到土地流轉費8151元。
這筆土地流轉費還得從2009年說起。河園社區7組村民李某某流轉了本組姚某、李某等10戶村民的20余畝土地修建魚塘,后因經營不善,2019年將魚塘轉租給璧山區居民羅某,并與羅某簽訂租賃合同。
今年5月,羅某到魚塘打魚售賣,卻遭到姚某、李某等10余戶村民阻止,原因是李某某拖欠2020年、2021年流轉費,雙方僵持不下,只好請求鎮調委會出面調解。
聽了雙方理由,鎮調解員梳理出矛盾焦點:一是由于拖欠流轉費的時間比較長,姚某、李某等人想借著羅某打魚的機會讓李某某和羅某一次性付清欠款,而李某某和羅某卻一時拿不出那么多資金;二是李某某認為魚塘是羅某在經營,羅某拖欠流轉費和自己無關,而姚某、李某等村民認為流轉合同是和李某某簽訂的,拖欠的流轉費只能找李某某;三是姚某、李某等根據流轉合同,要求支付兩年流轉費,而羅某認為自己只拖欠了一年流轉費,2021年還沒結束,不能支付兩年的流轉費。
理清矛盾焦點后,調解員現場釋法說理:根據《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李某某再流轉土地需經承包方姚某、李某等人書面同意,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備案,而李某某卻在未經村民書面同意和集體經濟組織備案情況下,私自將魚塘出租,不能約束姚某、李某等村民,姚某、李某等與李某某簽訂的流轉合同依然合法有效。
李某某以農戶沒有收到流轉費,只能向魚塘的實際經營人羅某追討為由的說法,不能成立。但是,李某某因經營魚塘等虧損嚴重,已無力支付流轉費,而羅某愿意支付流轉費,只是需要寬限一段時間籌集資金,由羅某支付流轉費更有利于矛盾糾紛的解決。
最后,經過雙方協商最終達成協議,羅某、李某某以及姚某等10戶村戶均同意羅某按照原李某某與河園社區7組簽訂的協議履行權利義務,由組長李某負責合同的重新簽訂與備案。同時,羅某根據協議,在規定時間支付了10戶村民2020年的魚塘承包款共計8151元,2021年、2022年的魚塘承包費今年10月30日前付清,糾紛得以圓滿解決。(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