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騎手送餐途中摔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發布時間:2021-07-21 09:29:35 來源:南川網
新聞摘要:     南川網訊 近日,南川區法院審理一起工傷認定行政案件,法院審理認為外賣騎手與物流公司存在勞
  

  南川網訊 近日,南川區法院審理一起工傷認定行政案件,法院審理認為外賣騎手與物流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在送餐過程中摔傷屬于工傷,駁回用人單位要求撤銷認定工傷決定的訴訟請求。

  某物流公司的經營范圍之一為餐飲服務,江某是該物流公司招用的送餐騎手。2020年4月10日,江某在騎摩托車送餐途中發生側翻后受傷。同年6月12日,江某向某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該人社局于同日向其發出《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該人社局于2020年9月3日受理后向物流公司發出《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同年10月23日,該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認為江某的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予以認定為工傷。物流公司收到《認定工傷決定書》后不服,以某區人社局為被告向南川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南川區法院審理認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應當通過勞動者的工作內容是否是用人單位的主營業務、是否接受用人單位的統一管理等因素來確定。外賣行業和外賣騎手隨著互聯網大數據高速發展而產生,具有一定的時代性和特殊性,但也應基于以上原則來進行勞動關系的認定。

  本案中,江某受物流公司的管理從事送餐業務,且從事餐飲服務業務也是物流公司的主營業務之一,結合全案證據,能夠認定江某是某物流公司招用的職工。《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構成工傷。江某受公司安排在送餐途中因雨天路滑,所騎摩托車側翻受傷。依照前述規定,江某受傷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綜上,區法院根據案件事實和各方的證據,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物流公司的訴訟請求。

  (周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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